抚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1期 2007年2月25日
〔工作动态〕
市公安局严把四关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一是严把思想认识关。该局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全市公安系统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工作来抓,把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作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最佳结合点,提出了强化法制建警、建设“法制公安”的战略目标。多次召开会议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制定了《市公安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对全局推行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效果等方面工作开展了自查。二是严把制度建设关。在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建立的执法制度基础上,抽调了法制、监察、警校等部门骨干负责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编撰工作,出台了抚州市公安局《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文书规定》等12项制度,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建设。三是严把机制健全关。为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该局不仅建立了民警执法档案,对民警实行日常考评,一案一表、一案一评,并将考评结果计入档案。还推行了主办警官责任制,要求对每起案件确定一名主办警官,执法单位对主办警官实行问责制。四是严把责任追究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从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重要执法事项入手,制定了《市公安局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界定了执法责任类别,落实了局领导、部门负责人和执法民警三级责任制,并签定执法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从六方面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去年以来,该局以规范执法办案为重点,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一是根据机构设置和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各机构、各岗位的执法责任,科学分解执法职权,规范执法流程,建立制约机制,做到责任明、权限清,防控违法不作为或乱作为。二是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印发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对工商系统依法具备的12项行政许可职权、192项行政处罚职权、20项行政强制职权、1项行政裁决职权、6项行政征收职权和22项年检、备案、抵押登记等其他行政职权及其执法依据,逐一进行了梳理。三是推行行政处罚案件提醒函制度。对办案机构立案后未按规定送法制机构核审,或者处罚后未按规定执行的,由法制机构适时发函提醒办案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完善相关事项。四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规范了《询问(调查)笔录》等11种行政处罚文书的格式,推行了重要法律文书盖章登记制,从源头上有效地防范乱处罚、乱扣财物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确保执法到位,不缺位、不越位。五是建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制度,制定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办法》,对执法中拟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明确由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并区分执法监管中发现、案件核审中发现和行政复议中发现三类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审批程序和移送程序及相应时限,防止以罚代刑。六是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权力“阳光”运作。全市工商系统通过单位网站、设立电子触摸屏、公示栏等形式,公示执法依据、执法权限等事项,设置了查询簿,向社会公众提供对企业、个体户及广告登记等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情况的查询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市工商局)
乐安县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为切实推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今年2月份,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2006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重点检查了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执法职权的分解和履行情况,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各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将考评结果进行了全县通报,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较好的5个先进单位和23个合格单位给予表彰,同时督促被不合格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乐安县政府法制办)
〔简讯〕
市地税局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取得成效 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该局详细规定了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到“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合法”等56种执法过错行为,规定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济惩戒”等6种过错追责任追究形式,并明确了每种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形式,使推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据统计,2006年共追究相关责任人331人次,通报批评2人,经济惩戒涉及金额19261.86元。
(市地税局)
南丰县认真开展行政许可项目第二次清理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该县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了行政许可项目第二次清理工作,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288项,其中新增28项,减少20项,修改了30项。目前该县政府已将清理后的行政许可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以便公众查询、监督。
(南丰县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