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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应急法律亟须加强应急功效

由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刚刚制定通过,现在修改的可能性其实是很小的。”据《法制日报》报道,国务院参事、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闪淳昌教授在日前召开的“2008年南方雪灾与我国公共应急法律体系的完善”学术研讨会上指出,各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具体应急实施办法时,应在充分吸取此次抗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更为全面、科学、具体、有效的应急法案来,从而及时弥补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在不足。

在今年年初我国南方遭遇的罕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颁布实施刚刚三个月之久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同时,这其中也充分暴露出了我国公共应急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内在问题。闪淳昌教授认为,机制上的条块关系、块块关系协调配合不够,各方信息相对不对称,一些地方政府的防灾抗灾能力相对较弱,与公众的沟通机制存在缺失,一些应急预案操作性普遍不强,全民防灾抗灾以及自救互救的意识还相当薄弱等问题亟须解决。

“应急法总的原则很好,但在具体规定中存在两个‘一头重一头轻’的问题,导致执行不力。”国家电网公司法律总顾问吕振勇解释道,两个“一头重一头轻”就是政府规定过重、政府责任过轻,政府权力过重、企业集团临时处置权规定过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权力能力的不匹配。

就如何配套立法,加强应急法案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功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认为,需要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注重建立健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在这次抗灾抢险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不够就被充分凸显出来了:不仅气象、电力、交通运输等一些政府部门在各自为政,忽视各自之间的协助义务,而且一些地区之间的协调联动也很不够,从而导致了很多社会资源不能得到很好的整合,大大降低了抗灾救灾的效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等学者则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官民合作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来应对突发事件。当前我们采取的其实是一种政府主导应急的救灾模式,这不仅加重了政府部门的压力,民众的积极性往往也得不到充分的发挥。非常有必要对民众进行适当的培训,提高其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并逐渐将应急管理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


发布时间:2008-4-14 15:38
信息类别:法制要闻
信息来源:抚州市政府法制办
发 布 人:抚州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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