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府发〔2005〕47号,2005年12月26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格实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州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是指六水桥、荆公路、青云、西大街、钟岭、文昌、城西街道办事处、湖南乡、抚北镇、孝桥镇的行政区域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上顿渡、崇岗镇在京福高速公路以东、抚八线南侧1000米以北(以新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的界址为准)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在市中心城区内,违反法律法规,未取得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书或违反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
第四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监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职能部门监察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责任追究和考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市城管、建设、国土、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监察、国土执法监察和临川区政府及其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以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中央、省驻市单位、企业和外地驻市机构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处理从严,人人平等。
二、权责界定
第七条 市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监察工作,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处置,及时对违法建设作出制止、拆除、没收等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提供对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情况。对责任内违法建设监督不力,制止查处不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市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2、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停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
3、对未批先建的建设不经常进行监察巡查,未能发现的;
4、未按规定收缴罚款或擅自降低处罚标准的;
5、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的;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规划、建设、城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房地产和村镇建设管理,对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的规划进行行政许可和批后管理,并及时把审批意见抄告市城管部门、临川区政府及相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凡不按规定程序与要求进行规划行政许可,批后管理不善,或者未将批后管理意见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造成规划失控、实施不严、建设劣质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市建设局及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违反规定,越级审批的;
2、违反规定,擅自调整规划的;
3、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4、对已规划审批的建设不依法监督、不批后检查、不及时报告的;
5、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而予以验收通过的;
6、未按规定征收相关建设规费的;
7、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乡土地规划、利用和管理。对辖区内乱占、滥用土地,以及非法交易土地行为制止、查处不力,造成违法建设用地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市国土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不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导致辖区内发生违法用地的;
2、违反规定,越级越权审批用地的;
3、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用地的;
4、对违法用地进行建设不制止、不及时查处的;
5、对不符合规划条件、改变用地性质不进行查处的;
6、未按规定收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关土管规费的;
7、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中央、省驻市单位、企业和外地市机构,实行单位主要领导和市城管局主要领导控制违法建设双重负责制。凡单位出现违法建设的,在对违法建设依法处理的同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和市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建议追究中央、省驻市单位、企业和外地市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占用土地的;
2、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用地的;
3、买卖、涂改或者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5、未经规划及城管部门放线定位或基础验线的;
6、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或调整规划条件的;
7、拒不执行城管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
8、妨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城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上级主管部门负有责任的,同时追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临川区政府负责发现、报告、劝止及积极协助查处城市建成区居(村)民违法建设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授权临川区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外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村)民违法建设的发现、报告、制止、查处工作。临川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将责任落实到相关街办(乡、镇)。区政府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是主要责任人,所属建设、国土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临川区政府的行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不执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致中心城区发生违法建设的;
2、对责任区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3、对市城市规划、建设及城管、国土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关于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组织督促整改不力的;
4、未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越权审批的;
5、对发生的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报告、制止或未及时查处的;
6、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报告、制止、查处的,致使矛盾激化的;
7、纵容、包庇、放任建设单位违法建设的;
8、阻挠、限制城管、国土监察行政执法的。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对所辖区域内的居(村)民违法建房负有及时发现、分级(分口)报告、有效制止和积极协助查处等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控制居(村)民建房违法建设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乡、镇)分管城建、国土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规划、土管所负责人和居(村)委会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街道办事处(乡、镇)的行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未采取有效方式,积极主动做好规划、土地管理相关法规宣传教育的;
2、对辖区内居(村)民违法建设行为,尤其是形象进度在零零线以下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劝止,不积极协助查处的;
3、未密切掌握居(村)民建房动态,建立和完善辖区内居(村)民建房登记档案的;
4、未建立完善违法建设的举报登记与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居(村)民违法建房和违法用地、非法交易土地行为,查禁不力的;
5、不积极配合和协助市城管、国土等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拆除居(村)民违法建设的;
6、未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拆违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拆违后的稳定工作的;
第十三条 市城管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对市中心城区的一切建设行为巡查与监察,负责及时发现、有效制止、立案调查、严厉处罚违法建设行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违法建设。其主要职责为:
1、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派驻城管监察大队,同时履行城市管理职能,实行任务分片包干,责任分解到人,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和有关单位做好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2、经人举报或巡查发现案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形成规模(形象进度在零零线以下)的违法建筑,坚决予以制止或拆除;
3、发现或被告知违法建设行为,应在24小时内立案,并积极调查取证;根据情节、性质或规划部门认定情况,在规定时效内按有关程序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凡属违法建设的,应及时制止、立案查处,依法作出罚款处理或责成当事人自行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
5、建立“违法建设处理认定表”制度,对经规划、消防、质监等部门认定可以保留的新建和加层的违法建筑(新建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加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市城管监察支队按处罚规定的最高幅度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处以罚款;
6、对未及时缴纳罚款和各项规费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市城管监察支队应建立档案,跟踪督办,并函告建设、房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停办其任何建房和产权手续;对拒不接受处罚和补办有关建房手续的违法建设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市城管监察支队的支队长是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监察、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其分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下属的各执法大队的大队长为所辖区域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市国土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对中心城区的违法用地进行巡查与监察,负有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严厉处罚违法用地的职责。
市国土监察支队的支队长是中心城区违法用地监察、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其分管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下属的各执法中队的中队长为所辖区域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安、建设、房管、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有关部门在接到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办理有关手续并在24小时内落实“通知”中的要求事项。
三、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因责任人有上述行为的,造成违法建设,应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追究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政纪处分按下列情况界定并依此类推:
1、一年度内出现1例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一年度内出现2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一年度内出现3例以上(含3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给予主要责任人警告处分,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辖区内出现居(村)民进行违法建设,应当追究街道办事处(乡、镇)有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形象进度在零零线以下)、报告、劝止或未积极协助查处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划分责任的要求(下同),同时追究城管监察支队和国土监察支队相关责任人未能及时查处的责任。
(二)对街道办事处(乡、镇)辖区内30日内出现3例以上(含3例)形象进度在零零线以下或1例形象进度已达一层以上的居(村)民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报告、劝止或未积极协助查处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和临州区政府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同时,按照责任划分的要求,城管监察支队、国土监察支队对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的政纪处分并责令停止执行职务,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和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
(三)对城管监察支队、国土监察支队接到举报或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案情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取证和处理结案的,根据案情性质、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政纪处分,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
城管监察支队、国土监察支队应加强对中心城区内建设、用地进行巡查,对巡查不勤、处罚不力、规定时间内不予结案,或强拆留尾、造成重建竣工封顶的,视情节轻重,比照本条第(一)、(二)款项规定,分别给予城管监察支队、国土监察支队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市城管局、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与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
(四)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经规划许可,随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违法审批用地,导致违法建设的;对房管部门随意给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职能部门,违反规定为处罚未结案的违法建设者补办补发有关证件或擅自作主将违法建筑面积计入原《房屋所有权证》,协助逃避处罚的,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中央、省驻抚单位、企业和外地驻抚机构,出现违法建设行为,本着“谁违法、谁负责、谁拆除”的原则,由该单位自行拆除外,还要给予或建议给予单位主要领导相应的政纪处分,形象进度已达一层以上(含一层)的,同时应给予市城管监察支队第一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市城管局分管领导相应的政纪处分。该违法建设同时属违法用地的,应给予国土监察支队第一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市国土局分管领导相应的政纪处分。
(七)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单位建房,出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果单位的违法建设形象进度在已达一层以上(含一层)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和市城管监察支队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形象进度已达二层楼面的,除追究建设单位和市城管监察支队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市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参与违法建设和违法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市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对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法建设,应先行劝止,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城市规划、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报告。对同一居(村)委会在一年度内出现二次违法建设而未发现、未报告、未积极协助查处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居(村)委会进行违法建设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建议该居(村)民会议罢免其居(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职务;该居(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是党员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到县级干部的处理,由市行政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办理;科级以下干部,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单位作出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程序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或事,在作出相应处理前后,新闻媒体应当进行跟踪曝光,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直至把问题解决。
四、奖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据《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结合各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违法建设案情台账、违法建设补办手续证书和各级责任人受处分情况等综合指标,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从市城管、国土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预算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奖励经费,专项用于奖励查处违法建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全年内抓此项工作政绩突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和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奖励。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成绩显著的,由各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设立群众举报奖,对及时举报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有功者,经核实无误,根据举报事件性质不同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从市城管、国土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罚没收入中支付。
五、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