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行政复议终止?
答:行政复议终止,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有不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时,行政复议机关终结复议案件的审理。
问:第三人如何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答:第三人,是指与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如何参加复议活动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该争议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若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增加或减少权利,或负担义务,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参加复议活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其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时或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以主动追加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第三人参加复议活动。
问:如何理解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答:首先是一般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使申请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权,从而导致权利丧失。 其次是特殊期限。特殊期限是指单行法律对申请复议期限的特别规定,即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依规定。 再次是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延长。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并不能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 第二,“其他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可以延长期限的情况,如公民生重病、法人单位正处于合并或分离阶段等,原则是“合情合理”。 第三,期限中止后,恢复的起算时间是“障碍消除之日”。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时段,是指阻止申请复议的原因已经消除,重新具有申请复议的可能性。 第四,期限的延长是法定延长,即只要出现法定延长事由,无需行政机关批准,申请期限自行延长。
问:什么是“复议前置”?
答:复议前置,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
问:哪些情况属于行政最终裁决?
答:有两种情况属于行政最终裁决。 第一种情况: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先向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该行政复议决定还不服的,由申请人或第三人选择,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第二种情况: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地的决定,省级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最终裁决,申请人和第三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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