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行政复议法,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高度重视、大力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推动了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健康深入开展,有效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为行政复议法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公安部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迅速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2002年,公安部召开了全国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将行政复议案件统一归口法制部门办理,公安部法制局设立行政复议处;省级公安机关设立行政复议科,人员不得少于4人;市(地)级公安机关设立行政复议科或者行政复议股,人员不得少于6人;县级公安机关设立行政复议股,人员不得少于2人。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这一要求,普遍设立了行政复议机构,把一批政治可靠、法律精通、清正廉洁的人员充实到了行政复议岗位,为全面实施行政复议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
公安部结合实际,积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完善相应工作规范,有力地促进了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999年,下发了《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修订、完善了行政复议的有关法律文书;2000年,制定了《公安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部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了规范;2001年,下发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经复议后败诉的案件,不得超过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2%;2002年,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对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以及复议申请的受理、审查和作出复议决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公安部正式启用“公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信息系统”,实现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数据传输、分析的微机管理。与此同时,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实际,普遍制定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警务公开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催办通知制度和评查制度、复议诉讼赔偿案件通报制度、复议决定回告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
三、积极拓宽行政复议渠道,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针对执法中个别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故意不告知当事人复议权或者不制作、不送达法律文书等问题,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行政复议机关就应当受理。针对一些公民对行政复议制度缺乏了解,仍习惯于通过信访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的实际情况,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引导来访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解决问题。比如,上海市公安局在信访部门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窗口,该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大部分来自这一接待窗口。在工作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把依法办事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机统一起来,对申请人合理的复议申请,及时受理,尽可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公安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方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一是通过实行办理复议案件承办责任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复议案件评判制度、典型复议案例网上讨论点评制度、谁复议谁出庭应诉制度、复议工作通报制度、重大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以及复议案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等,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二是坚持行政复议与执法指导相结合。对经行政复议撤销、变更的案件,通过召开办案单位参加的案例分析会或者下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切实加强执法指导,改进执法方式。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山东省公安厅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共发出执法建议书110多份,提出执法建议和意见190多条。三是坚持实行书面复议与当面听取意见相结合。比如,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受理该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万元处罚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后,公开审理此案,当面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点评、论证,最后申请人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一起复杂的行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此外,针对行政复议工作中涉及行政复议法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公安部还通过批复、答复等方式,及时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五、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
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不断加大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对于该撤销、变更的,坚决予以撤销、变更;对违反规定,逾期或者拒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的,视为没有证据或者依据,坚决予以撤销。2002年至2003年,河南省公安机关依法对22件拒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撤销决定。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将行政复议案件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通过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执法建议书、执行回执、执法情况通报、执法过错记入民警执法档案等形式,大力纠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2000年至2001年,黑龙江省公安厅对全省16个地、市公安机关办理的1000件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执法考评,查出违法问题4039个,并分别作出了处理。
从总体上看,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公安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不断提高。据统计,2000年至2003年,全国公安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起诉的只有8548件,仅占同期案件总数的8.6%。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大力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期,我们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公开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吸收法学专家、法律事务工作者等参与公开审理;研究、实行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切实抓好适用简易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试点工作,推动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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