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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复议为民落到实处

    “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是行政复议工作的总体要求。要把这句话真正落到实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要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正是在这样思想的指导下,河北省徐水县政府法制办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有效化解了大量的行政争议,真正体现了复议工作的宗旨和意义。

制度建设——复议为民的切实保障

  在徐水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有着一条铁的规定,那就是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论案情难易,背景如何,一律依法受理,决不能借故推托。 这样的硬性规定不仅给行政复议申请人吃了一颗定心丸,更主要的是,它让全县的群众都知道了行政复议的好处。正如该县一位行政复议申请人所说:“行政复议是真为咱老百姓说话。”

  除了受理环节的硬性规定,徐水县政府法制办还建立了复议案件民主决策、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以及案件调查取证等一系列的制度规定。这些制度在保证了行政复议案件得到合法解决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刘刚(化名)就是行政调查取证制度的受益者之一。去年,刘刚因不服该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人员发现,如果仅凭书面审查很难弄清事实真相,只有到争议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才能对证据有充分的认识。为此,他们与公安办案人员及申请人实地接触、调查取证,充分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谅解,县公安局自行撤销了处罚决定。

行政调解——复议为民的重要途径

  为了让复议为民落到实处,徐水县把行政调解工作放到了一个重要位置。“调解的方式,更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县政府法制办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道。

  徐水县针对行政复议的特点,把行政调解分为立案前先行调解与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两个部分。立案前调解主要针对申请人对正确的行政行为产生误解和行政机关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对因当事人有误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办案人员耐心细致解释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让当事人消除误解,主动放弃申请;对行政机关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及时与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办案人员联系沟通,促使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解是通过审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把握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解决。2006年以来,徐水县共协调解决行政复议案件11件,其中立案前调解6件,调解结案5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规范监督——复议为民的有效措施

  为了从源头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生,徐水县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有效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复议不能裁决后就算完成了,如果这种类型的不规范执法得不到纠正,类似的事情还会发生。”意识到这一点的徐水县政府法制办把行政复议个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对复议中发现的主体不合法、程序和文书不规范等违法或不当情节,及时向被申请复议的机关指出,涉及重大案件的,则通过制发书面行政复议建议书,督促其整改。同时,他们还把事后监督与事前防范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工作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或反复发生的问题,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反馈情况,督促其进行整改。这种事后监督与事前防范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促进了全县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的实现。

发布时间:2008-4-14 15:53
信息类别:行政复议
信息来源:抚州市政府法制办
发 布 人:抚州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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