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被众多网友所津津乐道并广泛支持的“网络下载”功能,将面临知识产权的保障门槛。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重点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共27条,对各种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处罚作了详细规定。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侵权行为,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不禁止用户临时复制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条例》应当对临时复制作出规定。经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禁止临时复制的症结是制止终端用户在线使用作品,而禁止终端用户非营业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国际上对禁止临时复制有很大争议,在互联网条约制定过程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明确反对禁止临时复制,由于各方争执不下,互联网条约没有规定禁止临时复制;而且,作为授权立法,《条例》也不宜对著作权法未授权的临时复制作出规定。因此,《条例》对临时复制未作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四种情况免责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称,为促进网络产业发展,有必要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风险。《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四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的,只要按照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服务,不对传输的作品进行修改,不向规定对象以外的人传输作品。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信息向服务对象提供的,只要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影响提供该作品网站对使用该作品的监控、并根据该网站对作品的处置而做相应的处置。第三,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但是,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作品侵权仍链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八种情形可不经许可不付酬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属于下列8种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建立“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条例》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很小,在现实中缺乏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解决的必要性。为此权利人认为网络上的作品侵犯其权利或者删除、改变了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可以书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书面通知,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并转告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认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还可以恢复与该作品的链接,同时转告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互联网在迎来“第二春”的时候,却不断受到侵权“寒流”的困扰。互联网的资源共享性、开放性等特点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很随便、快速地在网络上复制和发布消息,侵权也搭上了网络的“方便快车”,每个网站在网页底部“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的警告形同虚设。
5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转载文章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上海阅天网络科技公司因所属网站转载一篇网络文章未付报酬,被判向该文著作权人赔偿经济损失720元,以及其他费用3000元。这起案件的宣判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些许希望。
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这样成功维权少之又少,网络盗版随处可见。比如,盗版音像制品货源供应者的母碟,大多都来自互联网;比如不经授权,不注明转载的现象也为数众多。
作为除报纸、广播、电视之外的第四媒体,网络的传播力量在今天显得尤为巨大。一方面,网络以宽广的“胸怀”接纳了几乎所有接触网络的人和作品,但是另一方面,它的“宽广”也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永远“无私”的。只要是凝结了人类智慧和劳动力的作品,都应该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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