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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制建设的系统特征

    “系统”是系统工程中关键性的基本概念或基本范畴。所谓系统,是指由许多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一个整体。局部与全局,大系统与小系统的辨证统一,事物内部矛盾的发展变化,乃是系统概念的精髓。系统的概念不仅在系统工程中广泛应用,而且在其他各门学科包括法学中也广为应用。自从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提出了法治系统工程的新学科后,法制系统科学的研究就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系统特征也逐步得到了广泛认同。

    根据系统科学理论,我们可以把整个社会看作一个总系统,其中又包括许多相互联系、相互矛盾、相互作用的大系统、次系统和次级子系统。凡是由一定的制度、组织和程序构成的、系统内部和外界环境发生交换的系统就是人造的开放系统。系统是具有输入和输出功能的有机整体,其输入过程包括:输入物质、能量、信息,并在系统中进行处理;其输出过程为:输出新的物质、能量和信息,并利用反馈对系统进行有效的调控。系统的输入和输出的整个过程是在一定环境中进行的,并且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

    根据以上系统理论,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需要不断吸收社会信息,及时调整管理和控制社会的手段和方式,并将已经形成的法律规则向社会输出,进行信息和能量的交换和互动,因此法制建设属于人造的开放系统的一种,其所具有的系统特征体现在法制建设的整个过程中:

    一.立法过程的系统特征

    进行法制建设的前提,在于具有完善的、高质量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在宪法的指导下,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以各部门法为基础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和加入WTO后,我国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以系统论的观点,从静态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讲,就是形成了以宪法系统为指导,以民法系统、刑法系统、经济法系统、诉讼法系统等部门法系统为子系统,各部门法系统之间互相补充和配合的统一和有机的整体,而各部门法系统又最终细分为各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则是法律制度系统的基本组成因子。

    从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来讲,系统理论贯穿其中。首先,立法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解决的是社会中已经存在或即将出现的问题和难题,因此,立法必须对社会上各种相关信息进行吸收和处理,这正是系统所具有的信息和能量、物质的输入过程,通过这个过程,立法机关接收到了大量的信息和资料、情报,为制定符合现实情况的法律规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涌向立法机关的所有情报、资料或信息,难免鱼龙混杂,真假难辨,虚假信息和真实信息混和在一起,有用信息和无用信息掺和在一块,而且各种信息和资料以无序的方式向立法机关展开,这些信息和资料虽然携带了立法机关需要的有关内容,但其表现形式却无法被立法机关有效利用,因此,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对第一阶段输入的物质、能量和信息进行处理,去伪存真,去粗取精,通过辨认、甄别、鉴定、考察等手段,排除无用或有害信息,发现事物的本质或规律,从而使制定出的法律规范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个法律规范,正是立法机关在处理所输入的信息后产出的产品,该产品自然携带着与首次输入的物质、能量和信息明显不同的新的物质、能量和信息;再次,法律规范要发挥对社会的引导、规范、管理作用,就必须向社会公布,被有关机关适用,被公众遵守,被束之高阁的法律规范,不管制定的如何精妙绝伦,都只能是一纸空文,所以,法律规范制定后向社会公开的过程,就是立法机关向社会提供自己的立法产品,输出该产品所具有的新的能量、信息和物质的过程;最后,立法机关将其立法产品输出后并不意味着立法程序的终结或系统活动的终止,虽然每项法律规范都是立法机关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所规定的,但瞬息万变的社会使立法成果一颁布也就意味着过时,立法的速度永远落后于现实的需要,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日益影响到其权威性,一些新出现的问题也困扰着执法机关,这种反差就使对法律规范的修改或补充成为必要,法律规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会通过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的反馈到立法机关,立法机关通过及时和适当地调整、修改、补充,使法律规范继续在社会中发挥作用。

    从系统存在的环境来讲,上述立法过程中信息的输入和输出,都必须在一定环境中才能有效进行的,这个环境就是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只有法律规范在治理社会的各种手段中取得了最高的地位和权威,立法的有序进行才是可能的。而且立法过程还与依法治国的背景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立法活动需要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体制保障和背景支持,而依法治国方略则因为立法活动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深入。

    二.执法和司法过程的系统特征

    执法的过程,是执法机关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对社会进行管理,从而维持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秩序的活动。在整个法制系统中,执法活动作为子系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执法系统本身又可以分为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和民事执法等子系统。

    执法过程体现了鲜明的系统特色。首先,执法机关接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过程,就是一个信息的输入过程,尤其是执法机关在处理每一个具体案件时适用具体法律规范时,更是对信息的搜寻和选择过程,只有通过这个输入过程,执法机关的活动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执法机关对法律规范并不能直接适用,它必须根据具体案情,比较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之间的关联性,选择适用最适当的条款,这个过程就是执法机关对其输入的信息进行处理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一个抽象的法律规范才能和具体的案件连接起来;再次,执法机关在分析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引用法律条文,并作出处理决定,这个处理决定并非对法律规范的简单重复,而是由执法机关发挥自己智慧,运用法定的裁量权独立作出的,这个处理决定显然包涵着新的信息内容;最后,对于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被管理者如果不服而寻求法律救济,法定救济机关对该处理决定的裁断会强制执法机关改变原处理决定,弥补失误,而且执法机关通过各种途径的反馈,也可能自己发现确有错误而自行纠正,通过这种纠正程序,执法机关将保持执法行为的有效性,继续对社会进行积极调控。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执法系统的这些活动,也都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司法过程也是有关机关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基本与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类似,所以司法过程的系统特征也基本类似于执法活动的系统特征。有所不同的是,司法过程的复杂性高于执法过程,司法机关(即法院)在解决争议过程中需要输入和输出的信息和能量等,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比执法过程有更高的要求。而且由于司法过程的三方性,使司法过程的系统特征更为明显,要求也更严格。

    三.守法过程的系统特征

    法制建设和法治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公众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任。只有公众从内心深处认同、拥护法律,他才会将守法作为自己的基本信念。要精确分析公众的守法情形,仍然离不开系统的方法。

    从总体上说,公众对法制系统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公众对法制的认知状况的影响,取决于他们对法制的评价和反映,他们是否支持法制建设,部分取决于他们的评价结果。如果人们对法律制度评价较高,对他们很信任,那么提供支持的可能性会更高;相反,如果人们对法律制度缺乏评价、或者评价较低,那就很难想象他们会极力支持法制建设。另外,法制系统的功能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行为来体现的,如果人们较少遵守法律的规则或规范,较少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那么就说明社会成员在行为上对法制系统并没有给予较高程度的支持,法制系统的功能也就难以实现。一个明显的例证是,现在许多人遇到纠纷时,或者选择了忍耐,或者“私力救济”,或者寻求国家法定救济途径以外的其他救济手段。公众的这种行为取向,表明他们在行为上并不强烈支持法制系统,法制建设的目标也就可能落空。因此,培养公众对法制系统的崇敬感和归属感,树立法制系统在整个社会控制系统中的权威地位,法制建设才是切实有效的。

    从具体守法过程分析,公众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尊敬程度以及对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支持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公众对法制的博弈分析。这个博弈的过程,本身就是公众与法制系统之间进行的能量、信息和物质的输入与输出过程,在这个系统的运作过程中,公众全面权衡守法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决定自己的守法态度和守法力度。首先,在一个法治思想逐渐被广泛接受的社会,一个具有基本行为能力的公民,在决定采取某种行为前,不管有意无意,都会思索国家的法律规范对自己行为的态度。因此,公民在作出行为之前,必然有一个对有关法律信息的输入过程,即使这个过程非常短甚至往往被忽视或没有被意识到。公民在此所输入的信息,是关于法律规范对自己将采取的社会行为的基本态度以及国家机关此前对此种行为或类似行为的处理结果,公民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对照自己将采取行为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得失,最终决定将要采取的行为内容和行为方式,由此可见,立法的科学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将对公民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引导作用,立法落后,执法不严,将使公民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获得的收益,误导公民逐渐蔑视法律权威;其次,在随后采取的具体行为中,公民实施自己的设想,采取具体措施,并使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或他人产生影响,这应是公民作出这个行为的基本目的,在一个信息化、系统化的社会中,某个公民的个人行为,都具有强烈的社会意义,将对许多也许出乎当事人意料之外的其他人产生影响,因此,公民采取行动的过程,也就是个公民向社会“广泛”输出自己行为信息的过程;最后,公民的行动并没有因已经作出而到此结束,如果该公民的行为不符合社会规则或法律规则,面临被社会谴责或被法律制裁的局面,他可能会自觉或被动的,根据社会和法律对其行为反馈回的意见和态度,修正自己的行为。当然,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公民守法过程的这些活动或博弈,必须是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下,在法律已经确立了最高权威地位的氛围里,在法制系统已经比较完备的前提下,才能有效而有序的进行。

    (作者:刘东生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发布时间:2006-6-28 16:21
信息类别:政府法制研究
信息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发 布 人:抚州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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