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宽容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且是一种政治和法律上的要求,是社会治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为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应当善于借助民间的道德认同惯性,讲求人文关怀和伦理水准,宽容行政。
一、宽容行政的基本内涵
宽容行政是实践中自发生成的制度,不是国家创设的理论。宽容行政秉承现代行政本应具有的公开、民主、协商、契约之精神内涵,立足理解、信任,以人文主义为精神核心,以公共服务为行为导向,把行政目的的权威性和行政过程的开放性整合到一起来设计行政手段,改变行政的“高压”姿态,收敛单方意志的至上性,尽可能采用柔性、温和的行为方式,以削弱、抵消权力固有的伤害力,让相对人感知、领受到行政对其自身的关怀和保障,使行政权的运行遭受到更小的阻力,从而更富有效率地实现行政目标。既引领了权力的行使,又促成权利的实现。因而宽容行政是现代的行政、包涵的行政、温情的行政,也是高效的行政、创新的行政。
二、宽容行政的社会基础及意义
和谐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理想社会形态。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多元社会,内在地需要一个基本的价值共识、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精神。我们认为,这种价值共识、文化精神就是宽容。无宽容即无多元社会。而无多元社会即无宪政。因为宪政只有在各种异质要素相生相克、共存共荣的多元社会才能形成并得以维续。宽容是宪政产生和存续的前提,宪政是宽容的机制和准则。因此,宽容应当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价值基础,应当作为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必须考虑的一个内容。宽容行政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有序;有利于人类智慧的发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人文精神的实现;宽容行政使得各种人性、人权得到尊重和实现。
三、宽容行政的实现之道
(一)宽容行政的理念
由于理念具有内在的力量,它甚至可以超越规则本身而发挥规则所起不到的作用。因此,探讨宽容行政的理念不仅可以提升宽容行政的理论品质,而且有利于宽容行政的实现。
1.人本的理念。行政承载着特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宽容行政要求对相对人基本权利的尊重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诉求占据主导地位,对真实的个人的价值与尊严、生存与生活、命运与前途真情关切。
2.谦抑的理念。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在选择政府推进型模式的同时,必须内在地要求强大的政府接受理性的规制,自谦自抑,即对权力自身的扩张欲望保持克制和对法律规范自觉服从。
3.服务的理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角色应当定位在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提供者。服务、便民应当是政府行政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
4.公开的理念。和谐社会需要行政过程保持高度的开放和透明。公开、透明正逐渐成为现代政府的行为准则和目标。行政公开是人民政府向人民负责的表现,本身又是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5.公正公平的理念。公平、公正是法律精神的精髓,是包括行政权在内的所有国家权力运作追求的价值目标。政府应当致力于减少贫富两极分化,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消除歧视性待遇,促进机会平等。
(二)宽容行政的基本内容
1.公平对待自然。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未来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概念。宽容行政要求我们彻底转变传统自然观和发展模式,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2.积极回应社会。宽容行政需要一个能有效回应民众的政府,与公众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商机制,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渠道,对公众的要求做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满足公众的合法期待。
3.强化公共服务。宽容行政需要加强和提高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治理作用与治理能力。我们应当逐步收缩政府职能范围,弱化微观管制职能,转化社会自治职能,强化公共管理职能。
4.关怀弱势群体。宽容行政需要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政策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筑有效的公共帮助机制,致力于消弭社会断裂、阶层断裂、城乡断裂、贫富断裂,追求社会的和谐稳定。
5.有效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宽容行政需要我们调节分配机制,促进公民平等,防止滋生腐败,完善沟通机制,扩大就业和再就业,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6.善待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社会宽容的标志和保障。我国的言论自由状况与过去相比有着质的飞跃,但还面临着立法相对滞后、政府信息有效供给不足等方面的矛盾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和措施。
7.理性对待违法。宽容行政要求不要简单地把一切违法行为都视为邪恶的行为,要以违法行为为镜反思和检讨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积极地采取措施预防违法行为重复发生,保护违法者的正当权益。
8.遵循正当程序。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核心。行政程序内在地要求参与、交涉、对话、协商、妥协,不允许行政主体一言堂式的专断,因而相对人不再只是被动听差,可以通过程序性权利积极地主张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尊严,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真正平等成为现实。
9.完善救济机制。完善救济机制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之一。目前,我国虽然形成了复议、诉讼、赔偿、调解、信访等权利救济制度的框架。但从总体上说,整个救济机制缺乏整体设计,各种救济制度比重失调,救济的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救济的过程不规范,迫切需要加以完善。
(三)宽容行政的行为与方式
1.在行政的手段方面,由“强制”向“合作”转变。传统的行政模式是强制行政,奉行单边主义思想。而在现代行政过程中,需要运用平等、合作的精神来软化权力,将以往的强迫服从引向自愿配合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从而实现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平等而有效的合作管理。
2.在行政的主体方面,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现代行政主张管理公共事务的最优选择,是管理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宽容行政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拓展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推动“多中心主体”社会治理。
3.在行政的作用领域方面,由“规制”向“放松规制”转变。规制改革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潮流,共同诉求是缓和或放松规制。宽容行政要求我国规制改革从官权本位转向民权本位,从市场否定转向市场肯定,从规制泛滥转向适度规制,从“不惜一切代价”转向成本效益分析。
4.在行政的方式方面,由“刚性”向“柔性”转变。传统行政行为方式长期维系着刚性。但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现代行政更倾向于合意、合作,因而柔性色彩增多,影响力因素增强,这也代表了行政发展的方向。
总之,宽容行政标志着一个全新的政府运作模式,可以有效弥补传统行政的局限。我们希冀通过宽容行政凝结着的思维和认识,蕴涵着的观念和方法,推进认识的发展和深化,提高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孙如林 顾爱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